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賴茂村 相 對 人 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達 相 對 人 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月4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394H960)所載:「勞方賴茂村請求新臺幣468,737元,資方新 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前連帶給付勞方賴茂村上開金額,由資方轉帳至勞方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業於民國107年1月4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 履行調解成立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年1月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 勞方等人請求項目及金額,勞資雙方同意依勞方請求金額和解(資方給付個人金額詳如勞方請求金額明細表),資方(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107年1月31日前連帶給付勞方上開金額(聲請人為編號12,請求算至106年11月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364,511元、105年特休假工資29,333元、106年特休假工資14,667元、員工請款60,226元,合計468,737元),由資方轉帳至個人 薪資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7年1月12日中市勞資字第1070001214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