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謝慈珍 相 對 人 精算租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 年8 月3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33H707)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第3 項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4 萬6698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 萬6698元。並自107 年9 月至108 年2 月共分6 期,於每月20日給付聲請人7783元,如有1 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因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 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33H707)為證,依該調解結果,確實有如聲請人所主張的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既然沒有按期履行,所同意給付聲請人之金額4 萬 6698元,應視為全部到期。故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