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1號上 訴 人 張伶如 被上訴人 奧帝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元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02,240 元【計算式:(36,000 元+5,174 元+2,178 元)1210=5,202,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從而,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39,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