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懷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偉甄律師 上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即原告賴曉芬起訴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3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