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命給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08,80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5 元,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正本予被上訴人部分,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7,8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