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周俊平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勲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呂桂蘭即佳聯企業社 王劍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 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6日下午3時40 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民國109年6月5日前,提出 被告石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依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勞動檢查結果,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以及對勞工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三、原告應於民國109年6月5日前,具狀說明原告主張醫療費用 及醫療耗材費用合計新臺幣20,162元,已否扣除勞工保險局核退之民國106年2月14日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門診治療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新臺幣360元,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