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0號債 權 人 楊惠媚 彰化縣○○鎮○○街000號 債 務 人 振宇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 債 務 人 曾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0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7年3月1日 │800,000元 │107年3月1日 │AQ0000000 │ ├──┼────────────┼───────────┼───────────┼───────────┤ │002 │107年4月1日 │800,000元 │107年4月2日 │AQ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