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84號債 權 人 忠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廖秀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管理費繳費方式究為「月繳」或「季繳」?如為「月繳」,未到期管理費不得依督促程序請求,請陳報已屆期管理費請求金額為何?並詳列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