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1號債 權 人 賴榮俊 債 權 人 吳宗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票號LN4175471、BDA5504942、LN4175470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㈡提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以釋明華盛頓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狀附107年4月25日申請之華盛頓鉬 元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表之變更登記日期為106年10 月13日,惟狀附部分支票之發票人印文為華盛頓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