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164號債 權 人 翔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達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用支付票號6541683、6541684、6909681三 張支票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簽收借據或現金支出傳票)。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