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債 權 人 陳澤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卷宗,原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金額,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債權人聲請原支付命令金額中「63950元」裁定更正為「84000元」之主張,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