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1號債 權 人 黃仁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確認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周泓佑」簽發系爭支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千丰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 ㈢債務人千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