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03號債 權 人 阡鼎不銹鋼工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翔城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翔城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權人阡鼎不銹鋼工業社之負責人為何?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