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債 權 人 皓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慎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盛魁企業行、明娟企業行、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大盛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大盛魁企業行、明娟企業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 ㈢提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業已廢止,分公司僅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故本國公司之分公司終止營業申請廢止登記,惟其總公司之人格並未消滅,自無清算及存續問題。是分公司經廢止登記後,該分支機構依法即已不復存在,基於分公司僅屬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其因營業所生權利義務應歸屬於總公司,自應以總公司為當事人。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