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28號債 權 人 賴玉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若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確認王若羚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為合成通運有限公司,而王若羚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