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33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全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24,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26,000元,不相符) ㈡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末之債權人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子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