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06號債 權 人 佳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璽倡、陳靖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賴璽倡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施工報價單 所示,立約人為台灣璞燕股份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對債務人台灣璞燕 股份有限公司基於未給付工程款關係,對債務人陳靖如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兩者間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㈣確認正確請求標的聲明為何? ㈤提出債務人賴璽倡、陳靖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