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567號債 權 人 張炎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對債務人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台端聲請狀之事實、理由除「相對人 鼎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立之支票」外,其餘敘述均與債務人無關,且狀附支票影本「蓋章之發票人」非債務人,與原因事實所載案外人趙星輝交付債務人簽立之支票不符)。 ㈢提出完整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或正本(狀附支票影本 有裁切無法辨識票據號碼)。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