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89號債 權 人 永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祝 債 務 人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