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2號債 權 人 綺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幼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沫恩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鮮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沫恩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釋明對之請求權存在) ㈡提出債務人預收貨款6,102,732元及退稅損失50,000元之 釋明資料。 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