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812號 債 權 人 綺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幼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沫恩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鮮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沫恩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以釋明對之請求權存在)㈡提出債務人預收貨款6,102,732元及退稅損失50,000元之釋明資料。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7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無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