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債 權 人 尚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星通運有限公司、彭木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督促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 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對華星通運有限公司及彭木雄之請求金額各為何?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