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095號債 權 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玄敏、賴冬芬、賴玥瑂、賴宏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任?並提供繼承之全部資料(被繼承人之除 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系承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抛棄繼承之備查文件)?㈢補債權人更名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