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42號債 權 人 賴榮俊 債 權 人 吳宗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