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36號債 權 人 郭純君即峻和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供本件之附表(含利息起、迄日)。 ㈢本件狀附之客戶對帳請款單,其請款人為峻程機電服務有限公司,何以由債權人請求?請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