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92號債 權 人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爾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併請提出其負責人戶謄(記事欄均勿省略)之釋明? ㈡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㈢已為對待給付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