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債 權 人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維修車款44,257元及20,000元二筆債務人為何公司所欠?(因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與統 一發票買受人為中聯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