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65號債 權 人 林翠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李國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事項及給付方式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按管理契約書所載,債務人李國銘係履約保證人,應 僅付一般保證人責任,本件台端以共同債務人方式請求,似於法不合)。 ㈡債務人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㈢請提出債務人李國銘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