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鐘晨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補其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