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債 權 人 蕭旭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招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AE2120748、AC1287838、AC1287837、AC1287836四張支票之支票背面影本。 ㈡陳報對債務人吳招緣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