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91號債 權 人 蕭旭翔 債 務 人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招緣 一、債務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支票發票人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吳招緣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並非自為蓋章於該支票上,自非發票人,債權人對吳招緣之請求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