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48號債 權 人 吳駿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業經廢止,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7年3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0747762200號經主管機關解散 ,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雖債權人於107年4月18日 具狀補正,惟僅提出第三人林義修之戶籍謄本,就前開事項仍未予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