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49號債 權 人 陳芓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經查業已「廢止」,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通知命補正「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資料(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 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7年4月1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7年4月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