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債 權 人 林宛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岱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林岱樺之記載是否有誤?併陳報正確債務人為何?(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