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債 權 人 徐士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對債務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僱傭契約所示債權人應任職於新陽電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因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未 合)。 ㈣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4月11日」? ㈤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 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