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聲 請 人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 回執);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 、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 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蔡鴻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確認系爭支票是否記載到期日、付款地、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請一併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