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3號聲 請 人 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台端所提回執地址與戶籍謄本 地址未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