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 請 人 吳宗穎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之規定,受移送訴訟法院,就專屬管轄者,不受移送訴訟裁定確定之羈束。 二、本件聲請人原向桃園地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桃園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經查聲請人所提之股票發行公司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為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原裁定裁定移轉管轄,顯有違誤,故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