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88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徐一帆 相 對 人 鄭琦瑛 債 務 人 順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威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鄭琦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順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黃威明對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3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二)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順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黃威明於 106年3月13日共同簽發面額5,800,000元,到期日為107年7月24日,由受款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予聲 請人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 。 (三)又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 10500161040號函將前述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信託移轉予聲 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不動產抵押權信託契約、本票等影本各1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中正段│ │ 106 │ 445.00 │1000分之4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967 │臺中市西屯區中│住家用、鋼筋混凝│7層:76.77 │陽台:8.44 │全部 │ │ │ │正段106地號 │土造、七層 │ │花台:2.85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四│ │ │ │ │ │ │ │川路30號7樓之1│ │ │ │ │ ├─┴──┴───────┴────────┴──────┴─────┴────┤ │共同使用部分:中正段970建號,79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