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怡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鄭瑞昌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鄭瑞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定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狀所載土地附表編號7內容(權利範圍)是否 有誤?聲請之原因事實一(八)債務人彭偉之、王新仁之記載與設定登記之內容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