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地增 相 對 人 蔡蕙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佛德 債 務 人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佛德、第三人彭偉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6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5月1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6.強制執行之費用。7.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佛德、彭偉之、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因債務人⑴陳佛德⑵⑶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佛德於⑴民國99年6月11日⑵⑶民國105年3月17日分 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0元⑵5,000,000元⑶10,000, 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24年6月11日⑵民國110年3月17日 ⑶民國107年3月17日,⑴⑵⑶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或利息,如有任一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全部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06年9月11日⑵⑶民國106年9月1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8,220,693元⑵3,416,096元⑶10,000,000元,合計31,636,789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雖 第三人彭偉之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將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蔡蕙芷,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放款全部查詢單、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是雖第三人彭偉之於設定抵押權後,將其應有部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蔡蕙芷,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又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 年3月12日具狀陳報:債務人將儘速清償等語,惟其並未提 出已清償債務之證據資料,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亦未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相對人或債務人倘與聲請人有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附此敘明。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西區 │麻園頭│ │ 83-8 │ 1,286 │10000分之392│ │ │ │ │ │ │ │ │(蔡蕙芷、陳│ │ │ │ │ │ │ │ │佛德各10000 │ │ │ │ │ │ │ │ │分之196)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 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6766 │臺中市西區麻園│主要用途:集合住│八層:227.64│陽台:39.41│全部 │ │ │ │頭段83-8地號 │ 宅 │全計:227.64│雨遮:4.78 │(蔡蕙芷│ │ │ ├───────┤主要建材:鋼筋混│ │ │、陳佛德│ │ │ │臺中市西區公正│ 凝土造│ │ │各2分之1│ │ │ │路89號8樓之2 │層數:十四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麻園頭段16779建號,1649.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分之1。 │ │ 麻園頭段16780建號,3485.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12。 │ │ (含車位編號01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4) │ │ (含車位編號06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4) │ │ (含車位編號06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