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聲 請 人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元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票原本6紙。 ㈢票號DD334331、DD334332號本票2紙之到期日尚未屆至, 尚不得聲請本票裁定,確認此部分是否仍欲聲請? ㈣確認相對人為何?本票發票人為康家銘,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