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聲 請 人 勇欣五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偉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四張。 三、陳報「勇欣五金行」之商業登記資料。 四、確認附表編號1.及2.及3.之本票票面金額為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