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940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鐘晨僑、陳瀚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