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16號聲 請 人 林麗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弘展有限公司、葉成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①補正相對人葉成聰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②確認利息起算日應自105年7月2日或105年7月3日起計算利息(因附表與聲請事項記載不一)?聲請狀末並請加蓋印文?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