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27號聲 請 人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榮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㈣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