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27號聲 請 人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榮彥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3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