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5號聲 請 人 劉雅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建禾即魔法職人家事服務工作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建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 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陳報博菲行銷管理工作室之組織型態惟獨資或合夥釋明資料。(本票上之簽章為博菲行銷管理工作室,非魔法職人家事 服務工作室) 三、確認相對人陳建禾即魔法職人家事服務工作室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本票上發票人陳建禾即博菲行銷管理工作室不相 符)若無誤,請提出魔法職人家事服務工作室之最新變更商 業登記資料。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