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85號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 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