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85號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 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 地及發票地)】,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